禓蕭力禓藥師|知易筆談
法規與藥政689 字

藥事法103-2

本文寫於民國 113 年,文中引用的法規、給付標準或費用可能已經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藥物藥商管理法》於82年2月5日修正為《藥事法》(這次大修很經典,確立了醫藥分業的政策法源,之後有機會再聊。)其中為加強中藥販賣、製造、調劑及供應之管理,於第28條第2項規定「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而早期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之人員,則歸類到同法第103條第1項中,於63年5月31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得繼續從事第15條之中藥販賣業務。(具調劑權之中藥商)

  而又為解決當時其他無照中藥商之情況,新增同條第2項「本法修正公布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者,得依原核定之營業範圍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但不適用第十五條之調劑業務。」以登記方式,將當時已存在之無照中藥商就地合法。83年依據上述規定,辦理中藥商列冊登記,經核准列冊登記者8,788人。

  其後87年6月24日修正(此次即上回講到的前立委邱垂貞收賄案),把前述日期作為期限,寫進條文。「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於88年又再辦理第2次列冊登記,共核准5,372人。總計2次列冊登記,核發14,160家中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這些都是原先的無照中藥商)


政府對於中藥商真的是很優待,第一批人員,經過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測驗,就地合法。第二批雖然沒有調劑權,但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也能就地合法。

同條第2項,前幾年又衍生出繼承的新生人員,

欲知後事如何,且待下回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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