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管制藥品轉讓
本文寫於民國 113 年,文中引用的法規、給付標準或費用可能已經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開業大家應該都知道,管制藥品調撥,要使用「管制藥品轉讓證明單」。而現行制度限縮藥局為調劑處所兼營零售,但不得做藥商的批發的行為。那這樣面對缺藥等問題時,藥局到底可不可以「調撥」?會不會涉及「批發」?
先講結論,可以合法調撥(轉讓)。
如何不涉及批發?
這在最初推行《西藥藥品優良運銷規範》(GDP)的說明會時,我就有詢問過長官,如果缺藥時同行調撥,會不會受到影響?那時候長官的回覆是:如果不涉及批發的話,不受影響。那什麼是涉及批發?長官道:如果沒有營利,調撥來調劑使用,這樣不算是涉及批發。字字珠璣呀!但這終究是口頭上的解釋,不是行政執法上的依據。
非管制藥品轉讓證明單
真正具有效力的,是FDA藥字第1070004724號函,說明的第三點,將公會擬定之「非管制藥品轉讓證明單」建議版,加註了「供參考使用」。亦即把過去認為違法的同行調撥屬批發行為,轉變為在特定條件下,留有非管制藥品轉讓證明單作為流向依據,即可以合法進行調撥(轉讓)藥品。這份公文建議要印下來至少讀三次,因為很多基層稽查不知道,我當初也是請食安處的承辦同仁去找了2~3天才找到,他也才改口說原來藥局可以調撥。
跟國考無關,但跟開業非常有關,
沒有人會教你,只能說看到賺到。
在 Facebook 討論
這篇也發表在粉絲專頁,按讚和留言都在原貼文。
用 Email 追蹤新內容
有新文章或週報時寄一封通知信給您,每封信都可以一鍵取消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