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法實務論壇中藥法律規範與探討
本文寫於民國 113 年,文中引用的法規、給付標準或費用可能已經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去年的文,我沒有參加,
但看到整理不錯。推薦看一下。
內容補充
▶①金十字胃腸藥並非甲類成藥,現類別為”成藥”。
(目前甲類成藥只剩一張許可證,怎麼查以前有教過。)
▶②民眾不得請中醫師調劑(製)固有成方製劑。(除非其在中藥商當管理)
(依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第6條,調製(劑)固有成方製劑需藥商(製造業/販賣業)為之。而中醫師得於機構自開處方調劑。btw固有成方製劑主管機關至今尚未公布,所以這些討論也是,幽默。)
▶③中藥之調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
(什麼是”法律另有規定”?立法意旨很有意思唷,這要會。)
▶④中醫師當然有中藥調劑權。
(延伸:醫師法之醫師定義、藥事法第102條醫師調劑權、釋字第778號解釋)
▶⑤列於「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或「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可作為藥膳原料。(but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非正面表列。)
小結
法律釋令會與時俱進,要一直更新。
補充的內容,延伸可以深挖很多,懂得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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